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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企业家回乡创业 股东身份遭娄底合伙人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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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2 20:09:45 浏览:正在载入...

伪造兰志农笔记签署的股东股份转让协议(娄星区人民法院资料复印件)

  (记者 袁雅琴)2011年10月11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兰志农诉被告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敏、张莉夫妇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经相关证据及庭审查明,2012年3月5日娄星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原告兰志农为被告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起其公司的股份出资款为200万元。

  原告兰志农,湖南新化人,现系惠州市九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州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州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州市九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省湖南商会副会长、广东惠州市娄底同乡会会长。怀着对家乡的深厚情谊,2009年与被告陈敏在娄底筹资建设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什么兰志农出资200万,还需要通过法院来确认其合法的股东身份?

  案情回顾:2009年2月,陈敏找到兰志农,要求两人合资在娄底创办一家混凝土公司,同月16日,两人经协商后,决定成立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并签订了该公司的《股东会议纪要》,23日又签订了《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章程》。在《会议纪要》和《公司章程》中均确认了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由陈敏、兰志农两股东共同组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陈敏出资800万元,占公司股份80%,并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志农出资2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20%,任公司董事,二人共同组成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会。2009年2月27日,兰志农与陈敏在娄底市工商局将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企业注册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随后,兰志农与陈敏达成了“共同组建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该协议就两人之间的合作、公司资金的组成、股东股权所占份额、公司经营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等做出了具体的约定。合作初期,兰志农和陈敏均能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兰志农从其九华集团旗下的几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派出了文武岗、田建国、蒋克军、王利民等技术骨干共同筹建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2010年3月,兰志农和陈敏之间因个人借款纠纷以及公司经营等事宜产生分歧意见。2010年3月23日,陈敏与妻子张莉在兰志农不知情的状况下,将兰志农在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变更为由被告张莉持有。陈敏夫妻二人并利用冒充原告兰志农签名的《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东会议决议》等资料在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股东变更的登记。

  兰志农得知这一情况后,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责令陈敏给付相应的公司红利。

  娄星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兰志农和被告陈敏系娄底市九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两人筹集投入,两人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纪要》的约定是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合法股东;被告陈敏、张莉相互串通,将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始股东兰志农的合法股份以冒充签名的方式进行虚假转让,并骗取工商职能部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违反法律规定,并损害了原告兰志农的合法权益,系无效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综上,原告兰志农诉求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娄星区法院予以支持。

兰志农笔记对比,下图为兰志农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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